一、个人是否可以委托鉴定?
答:根据实际情况个别可以接受个人委托,业务范围内的其它项目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
二、鉴定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需携带的材料如下:
1、委托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户籍本、出生证等有效证件);
3、与鉴定相关的材(如病史资料、询问笔录、旁证材料等);
4、既往鉴定记录或报告。
三、鉴定受理后多长时间可以拿到报告?
答:以鉴定时协议书上所写鉴定时间为准,一般7天,如果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不及时递交则时间另算。
注:这里的鉴定时间指工作日(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伤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2.7条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